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九、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