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十九、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