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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包括数量、重量在内的货物通关单或者证书”。

(四)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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