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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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