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