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八、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1)”、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修改为“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二) 删去第八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见附件4)”,第二十一条中的“(见附件6)”、“(见附件7)”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8)”。 (三)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 将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 将第十条中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中的“纸质舱单”。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