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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3.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且按照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三)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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