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内销审批和”。 (二) 删去第四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将第(二)项中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 (四)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且按照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 (十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