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延续手续”,将第(一)项修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延续申请书》”。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将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延续手续”,将第(一)项修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延续申请书》”。 将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