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