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