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