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