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执业证;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