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