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