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接受年检。 第三条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人时,应当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补足;距年检材料上报截至日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在年检…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和收回证券许可证有关事宜。 第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年检材料以及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并同时将年检材料以及电… 第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年检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2、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略) 3、 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略) 4、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略) 5、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