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具有证券许可证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少于20人;
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少于40人;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低于100万元;
上年度业务收入低于800万元;
未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年检;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本年检年度内因职业道德或者严重执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执业中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则;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