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人时,应当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补足;距年检材料上报截至日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在年检材料上报之前补足。会计师事务所补充注册会计师期间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足20人的,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因有前条第二、三、四、五、七、八项所列情形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注册会计师因有第四条第六项所列情形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培训,并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同未参加年检,按照没有通过年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