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超过65周岁;
未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
离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
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本年检年度内因职业道德或者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执业中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则;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
注册会计师因有以上第三、七项情形未通过年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恢复证券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