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

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