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和收回证券许可证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