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沿海航标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沿海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落实沿海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沿海航标的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标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航标设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沿海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沿海出现影响沿海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并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能按沿海航标管…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报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沿海航标的设置、失常、拆除、恢复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航标动态通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