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沿海航标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沿海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落实沿海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沿海航标的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