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七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七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标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航标设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