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报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

沿海航标的维护单位发生变更;

沿海航标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公用航标改为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改为公用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