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二十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报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 沿海航标的维护单位发生变更; 沿海航标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公用航标改为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改为公用航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