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五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五条 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