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四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四条 承揽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