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 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
第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
第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第六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纪律:
第八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
第九条
各地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必要的制度:
第十条
省、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拟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大行政区、中央公安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公安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