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

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该单位行政机关及公安保卫部门领导。

城市街道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公安派出所领导,有居民委员会者受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双重领导。郊区无派出所者受公安分局、区公安助理员领导。

农村行政村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村政府、村公安员领导。

沿海村庄之治安保卫委员会,由海防派出所、海防公安员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