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 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 (二) 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 (三) 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 (四) 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