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凡人民中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者,均得当选为委员。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之选举,事前应作充分准备,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介绍、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再行选举,每半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但在任期内如大多数群众认为必要改选时,得改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