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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再制造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再制造企业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规章制度,并配置相应人员和设备等。鼓励再制造企业与原品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原品生… 第十四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编制再制造全过程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制定工艺卡片、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供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人员使用。再制造企业应当保证操作人员规范操作并… 第十五条 再制造企业应采用与原型新品同等的标准,对再制造产品进行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经济性(能量消耗)等在内的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再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相关产品再制造的环保设施设备,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清洗剂等。鼓励再制造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IS…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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