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再制造企业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规章制度,并配置相应人员和设备等。鼓励再制造企业与原品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原品生产企业技术支持。鼓励原品生产企业参与开展再制造业务。鼓励再制造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工艺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