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旧件回收管理 第十二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旧件回收管理 第十二条 再制造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利用境外旧汽车零部件开展再制造后再出口的相关业务,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商务、海关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