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旧件回收管理 第七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从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渠道回收旧汽车零部件(以下简称旧件)用于再制造。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 第八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制定旧件回收标准,确保回收旧件具备再制造条件,应当列明本企业实际具备的可鉴定旧件清单、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单。 第九条 向具备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的再制造企业,回收的种类应与本企业再制造零部件类型相一致。不得回… 第十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再制造过程中产生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再制造企业对回收旧件进行再制造过程中,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再制造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利用境外旧汽车零部件开展再制造后再出口的相关业务,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商务、海关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