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向具备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的再制造企业,回收的种类应与本企业再制造零部件类型相一致。不得回收尾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再制造,回收排放控制关键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符合国家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再制造企业应当将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用于本企业的再制造;未用于本企业再制造的部分,应作为废材料交售给冶炼或破碎企业。

国家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