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旧件回收管理 第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旧件回收管理 第十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再制造过程中产生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