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六章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汽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修订现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汽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三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 第三十三条 为合理和有效利用资源,国家适时制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第三十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其它废弃物、有害物(如油、液、电池、有害金属等)的存放、转运、处理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