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三十二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