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五章 汽车配件流通 第二十七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汽车配件流通 第二十七条 加快规范报废汽车回用件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配件,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