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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汽车配件流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实现结构升级,提高规模效应及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汽车及配件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及配件供应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可和取消认可的特许汽车配件经销商名单。 第二十七条 加快规范报废汽车回用件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配件,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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