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三十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三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告。 引用法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