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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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