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