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