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