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