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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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