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