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